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筑废土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工企业员工健康管理的通知》(厦应对疫情指挥部综〔2020〕23 号)、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7 号通告及《厦门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第一版)》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复工企业员工健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分类管理
1.对现居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尚未返厦的员工,在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不得提前返厦复工;已返厦并在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相关接触史的员工,从抵达居住地起留观14 天,经观察无不适症状后可安排上岗。
2.对省外其他地区(不含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返厦且无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员工,从抵达居住地起实施14 天的监督性医学观察。
3.对省内员工,如无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无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无不适症状的,可安排上岗。
二、明确工作要求
1.严格实施监督性医学观察。各企业用人单位应指定防疫专管员,负责对接受监督性医学观察的员工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早晚监测体温和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要求其在观察期间,无特殊情况应避免随意与生产、生活无关人员接触,条件允许的企业可对其岗位作阶段性微调。待观察期满且无不适症状的,方可纳入统一管理。
2.严格健康信息登记制度。由各企业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全体员工健康档案,对员工上岗前14 天以来的健康状况、活动区域、是否接触重点疫区人员等信息进行全面登记。企业员工应积极配合,如实填写健康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3.严格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采取企业工作人员询问和个人主动报告相结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要求,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发现疫情务必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隔离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4.严格落实体温监测制度。在企业及项目部、建筑工地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上下班时对无需接受监督性医学观察的员工进行体温测量,体温未超过37.2℃的方可进出,发现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5.严格加强建筑企业项目部、建筑工地、食堂、宿舍等健康管理。优化工位设置及间距安排,鼓励实施错峰上班;合理调整供餐方式,实现简约配餐、分散用餐;加强宿舍值班值守,抓好出入登记和秩序管控,督促员工做好宿舍居家防护工作;强化卫生巡查,定期组织消杀,保持环境清洁。
三、合力落实责任
各级各相关单位和建筑企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厦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关于严格做好节后返厦员工健康管理的紧急通知》(厦指防控组〔2020〕4 号)有关规定和前述工作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切实做好复工企业员工健康管理工作。
(一)各建筑企业用人单位务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控工作组织架构,健全完善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登记台账,储备必须的防控物资和员工防护用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防控要求,提高员工防控意识,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举措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要加强对复工建筑企业的指导和督促,积极帮助建筑企业安全有序复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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