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标准工程总承包招
标文件(2020年版)和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省住建厅发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文件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关于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认定
(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一方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可认定该投标人满足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三、关于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缴交社保证明的要求
(三)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若需提供社保证明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社保证明原件的扫描件;2、应自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起算,往前追溯,在投标企业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3、在上述六个月连续缴费期内,该人员不得存在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保的情形,否则视为非该投标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新取得资质或新办理资质转移的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连续缴交社保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要求的,应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连续缴交社保的有效证明扫描件,缴费期间存在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保费情形的,视为非该投标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四、关于资信评分标准
(四)调整企业信用评价分值。
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信用分调整为: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信用分=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季度信用得分×2.5%+厦门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得分。其中,厦门勘察设计单位信用得分满分为2.5分,该信用分值应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则由厦门市建设局另行通知。福建省及厦门市勘察设计单位信用分值未明确应用前各投标人信用分值均按满分计。
2.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信用分调整为: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信用分=福建省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类或市政工程类)企业季度信用得分×2.5%+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得分。其中,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取规则为:投标人最近期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等级的,得2.5分;投标人最近期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等级的,得1.5分;其余投标人得0.5分。
五、自2020年5月 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执行本通知规定。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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